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953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8747L。
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忠宁,系该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视台,住所地:**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5737973675Y。
法定代表人:候振锋。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4元,减半收取8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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