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监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伟良,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金典商务中心******房。
法定代表人谢伟良,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秦跃丰,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勇因与被申请人谢伟良、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福江
审判员  王平凡
审判员  贺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谭灵芝
书记员马雯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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