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260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伟良,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1楼1102-1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664240。
法定代表人:谢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伟良、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湘132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谢伟良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牡丹
书记员罗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