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157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1楼1102-1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664240。
被申请人谢伟良,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1321民初82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良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申请人谢伟良名下有两辆车辆,且其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14、10×××22的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伟良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14的账户上的存款51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伟良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22的账户上的存款51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三、查封被申请人谢伟良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的两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处置。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鸯
书记员曾渝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