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157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1楼1102-1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664240。
被申请人谢伟良,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1321民初82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良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申请人谢伟良名下有两辆车辆,且其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14、10×××22的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伟良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14的账户上的存款51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伟良在长沙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0×××22的账户上的存款51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冻结的金额进行支付;
三、查封被申请人谢伟良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的两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处置。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鸯
书记员曾渝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