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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2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65643884T,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林语小区**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湘龙街道顺发建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LXAH17R,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路社区金鹰机电市场小区******>
经营者:郝丹丹,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黄柏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晟,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湘龙街道顺发建材销售部与被保全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4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咸嘉新村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901********)已足额冻结30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8731********)、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305********_1)、招商银行麓谷支行银行账户(账号:7319********_60000)、中国建设银行邵阳长岭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300********_1)、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分行邵阳北塔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906********)、浙商银行长沙分行银行账户(账号:551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