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362号
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I区综合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42号保利香槟国际C7栋1F1045。
负责人:方长斌。
被申请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8号502方子编502a。
法定代表人:肖徐哲。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831.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为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831.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9.16元,由申请人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