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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41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Ⅰ区综合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电信大楼。
负责人:王建民。
第三人:姚四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彭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懿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罗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苏容
代理书记员  罗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