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623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喜春,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I区综合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宾真,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曾文凯,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彭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电信大楼。
负责人:王建民。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文凯、彭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