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35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春,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Ⅰ区综合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765643884T。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真,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姚四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彭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5007632710446。
负责人:王建民。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彭辉、姚四红为被告。原告***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军健
人民陪审员 潘文革
人民陪审员 李梅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飞翔
代理书记员 张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