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656号
原告:**和,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春,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1区综合体3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真,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电信大楼。
负责人:王建民。
第三人:姚四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彭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原告**和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第三人姚四红、彭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长 曾利华
人民陪审员 容国安
人民陪审员 容利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佘堆元
代书记员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