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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1民初61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代理人:黄喜春,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申建华,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Ⅰ区综合体3栋N单元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宾真,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电信大楼。
负责人:王建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曾文凯,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大祥区。
被告:姚四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彭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曾文凯、彭辉、姚四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中,原告***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欣
人民陪审员  王艳珍
人民陪审员  尹次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