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777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小区I区综合体3栋N**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