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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777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小区I区综合体3栋N**5层50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