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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901执28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美裕路599号3幢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0730411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63872771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上海**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01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21年7月16日上海**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款243578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开发区的六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0××8号、第0××9号、第0××0号、第0××3号、第0××2号、第0××4号】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云LP××××铂骏牌汽车、云LP××××铂骏牌汽车、云LF××××时骏牌汽车、云LP××××铂骏牌汽车、云LP××××铂骏牌汽车、云LP××××铂骏牌汽车、云LL××××宝马牌汽车、云L8××××时骏牌汽车、云L8××××时骏牌汽车、云L8××××时骏牌汽车十辆机动车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