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007号
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六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韦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九如。
被告: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299号联建楼二期6楼。
法定代表人:郑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