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293号
原告:**(上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759弄4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六怀工业功能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清运费94,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6,152.1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在立案前委派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联调解。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