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六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177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