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厦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