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02执恢4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2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给付3835212.5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已将本院做出的(2017)吉0102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吉0102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吉0102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