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06执1019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1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18年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8月1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高消费。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7)吉01民终31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