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92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丰海。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运,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函书,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图公司)、***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运、***,被告一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函书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彬图公司、鼎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及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彬图公司向**支付拖欠的人工费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鼎诚公司、中建八局、一汽公司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中建八局(施工总承包单位)与鼎诚公司(分包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一汽公司(发包单位)兴建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红旗广场的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中的空调工程、通风及相应的预留预埋工程分包给鼎诚公司。2016年1月12日,鼎诚公司与彬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工程中的通风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及其保温、风机、风阀、机组安装劳务分包给彬图公司。2014年至2016年,彬图公司招用**到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工地上务工。2022年1月29日,彬图公司签发的《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统计表》载明尚欠**120,000.00元未付。**多次向彬图公司催讨,彬图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7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彬图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承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鼎诚公司违法将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彬图公司;中建八局没有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汽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未按规定将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综上,四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故彬图公司应向**支付拖欠人工费,鼎诚公司、中建八局及一汽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建八局辩称,我司已将案涉工程合法分包给鼎诚公司,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之前完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我司与**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等支付关系,其司并非适格主体。 被告一汽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要求我司对彬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如下:一、我司与**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与彬图公司之间的合同与我司无关,我司未就承担连带责任与其有过任何约定。**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为:2014年至2016年,彬图公司招用其至项目工地上务工。根据其陈述,用工主体系彬图公司,其与彬图公司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与彬图公司之间的合同仅对合同签订主体有约束力,与我司无关,无权要求我司承担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另,我司与**之间未就承担连带责任有过任何约定,其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二、我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上述相关法律并没有建设单位需对第三方劳务合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且,我司已经向其直接发包的承包人结清全部工程款,我司亦不存在任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我司无需承担任何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我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彬图公司、鼎诚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一汽公司(发包人)与中建八局(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项下一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名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一R&D设计大楼、项目团队大楼、停车楼、地下管廊及配套建安工程。工程地点:长春市东风大街以北、大众街以东、凯达北街以西、丙九路以南。二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范围:R&D设计大楼、项目团队大楼、停车楼及其建筑物下地下室,以及前期策划楼地下室及其他地下室顶板。招标图纸所示的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强电)、变配电、弱电(预埋预留部分)等施工图纸设计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内装修、外装修、弱电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本工程内,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本工程内的建筑内装修、外装修、弱电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承包人负责总承保管理。三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3月9日,2015年7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9天。五合同价款约定:金额(大写)壹拾叁亿玖仟零捌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人民币)(其中含暂估价:陆亿壹仟肆佰捌拾柒万元整,暂列金:壹亿叁仟肆佰壹拾陆万元整),1,390,087,330.00元(其中含暂估价:614,870,000.00元,含暂列金:134,160,000.00元)。 2013年10月22日,一汽公司(发包人)与中建八局(承包人)再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项下一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名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一造型中心、会议中心。工程地点:长春市东风大街以北、大众街以东、凯达北街以西、丙九路以南。二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范围: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强电)、变配电、弱电(预留和预埋)工程等图纸所示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招标图纸范围内的装修内(内门窗、墙面材料、吊顶等)、外装修(…墙、外门、外窗等)、弱电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制冷端系统工程为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总承保管理。三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9月1日开工,2014年10月20日完成暖封闭。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具备设备安装,2015年7月15日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83天。五合同价款约定:金额(大写)玖仟柒佰玖拾叁万捌仟***拾伍元整(人民币)(其中含暂列金:捌佰叁拾陆万叁仟壹佰零捌元整),97,938,615元(其中含暂列金:8,363,108.00元)。 2013年8月4日,中建八局(甲方、承包人)与鼎诚公司(乙方、分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空调、通风专业工程)》一份,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专业分包作业内容约定:1.工程名称: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吉林省长春市;3.建设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作业范围:空调工程、通风及相应的预留预埋工程。以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和甲方现场项目经理部确定的适用内容为准,包括为满足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以及和本工程其他单位配合工作及土建预留洞口的后期封堵。5.承包方式:乙方按专业分包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要求提供专业分包人工、中小型机械、除甲供材料设备以外的其他材料,包工期、质量、文明施工、税金等方式并负责相应的专业分包管理。第二条合同总价约定:合同总价款暂估3500万元,实际合同价款以最终甲方审计的结算值为准。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4年6月17日,完工日期:2015年7月15日,合同总工期:393日历天。甲方现场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工期或进度计划是本工程工期的组成部分。 2016年1月12日,鼎诚公司(甲方)与彬图公司(乙方)签订《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通风空调工程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专业分包作业内容约定:1.工程名称: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红旗广场;3.建设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作业范围:通风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及其保温、风机、风阀、机组安装;5.承包方式:乙方提供人工,镀锌钢板,辅材(吊筋、托板、角码、卡扣、油漆、螺丝等小件)。甲方提供保温棉(内保温棉和外保温棉),相关检测报告由采购方提供。增加项目加补充协议。第二条合同总价约定:合同总价款暂估17,303,031.50元,实际合同价款以最终甲方审计的结算值为准。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暂定。后彬图公司雇佣**等38人进行空调通风风管安装工作。根据2022年1月29日盖有彬图公司公章、彬图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有**签名的《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统计表》所示,彬图公司欠付**工资款120,000.00元。 2020年8月20日、2022年4月25日,一汽公司分别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单》一份,2021年12月15日,一汽公司出具《工程质量保证金付款单》一份,证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三标段即造型中心、会议中心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二标段即地下室管廊、R&D设计大楼、项目团队大楼、停车楼的预计完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并证明上述两个项目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目前就质保金还在协商中。 **于2022年1月10日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彬图公司在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通风空调工程系统项目中拖欠工人工资,2022年6月17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人社监令字[2022]第33号),责令彬图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前支付***等38人(包括**)1,690,660.00元,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彬图公司。2022年7月15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人社监听告字[2022]第9号),因彬图公司在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通风空调工程系统项目中拖欠***等38人(包括**)1,690,660.00元工资拟对彬图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并于2022年7月15日将该听证告知书送达彬图公司。 另查明:1.彬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空调、电控设备、中央空调设备销售,维修维护保养(凭资质经营);暖通产品,环保降噪设备、节能设备、保温产品、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 2.庭审中,中建八局认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标段的工程除保证金以外,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 3.《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统计表》中记载的***等38人(含**)工资的总额为1,690,660.00元,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记载的“彬图公司在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通风空调工程系统项目中拖欠***等38人(包括**)1,690,660.00元”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彬图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资及利息履行支付义务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建设总工程系由一汽公司发包给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又将案涉工程中空调工程、通风及相应的预留预埋工程分包给鼎诚公司,然后鼎诚公司将通风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及其保温、风机、风阀、机组安装等工程分包给彬图公司,再由彬图公司雇佣**等人提供劳务完成,彬图公司作为劳务合同相对人,负有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彬图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有《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卷佐证,故其应依约向**支付工资;**主张的利息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汽公司、中建八局及鼎诚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的问题。**要求一汽公司、中建八局对就案涉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鼎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中空调工程、通风及相应的预留预埋工程的承包单位,将通风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及其保温、风机、风阀、机组安装等工程违法分包给仅具有销售空调等设备资格的彬图公司,应对彬图公司欠付**的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20,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