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3726.1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