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91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葛跃国,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文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时永江,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1年2月1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但对其多个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兰慧杰
书记员吕留盼
书记员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