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519号之二
原告: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顾超,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72室。
法定代表人:耿新,总经理。
被告:黄骅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东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