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靖,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超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利息2585、案件受理费495元,共计48080元,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年利率4.35%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6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投资信息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投资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阳市郭宅镇湖山村香山,不动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湖溪字第12a000088的不动产手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截止2021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4808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