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281号
申请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顾超。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天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