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606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新城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北方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8)鲁德州鲁北证经字第1445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此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此案不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21)鲁1402执恢6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