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新城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北方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武城县,有查封财产且长期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