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666号
申请人:裴学彬,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裴学彬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银行存款4万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裴学彬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