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246号
申请人:裴学彬,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执行申请人裴学彬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经本院执行2020年4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在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执行案款13万元,因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24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