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籍住山**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王村**号。现住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德州市武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