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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鲁权屯漳南空调设备厂、***、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高延军、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执保初字第827号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
被申请人鲁权屯漳南空调设备厂、***、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高延军、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鲁权屯漳南空调设备厂、***、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高延军、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鲁权屯漳南空调设备厂、***、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高延军、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