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基恒业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重字第11号
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铭基恒业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府前街31号。
被告张多,男,1979年生,汉族,原籍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女,1980年生,原籍辽宁省兴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基恒业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铭基恒业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延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