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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高延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鲁1402执2312号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住所地:德城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城科技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城运河经济开发区北方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德州鲁北证经字第14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玖百肆拾壹万肆仟捌百贰拾捌元三角。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余额,已查封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场调查未寻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余额,已查封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场调查未寻到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德州鲁北证经字第144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