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籍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