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隆华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和龙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刘继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地址为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系小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隆华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隆华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龙市隆华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2401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