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5民初2567号
原告: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路**亚欧国际****。
法定代表人:尹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雨,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宁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