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5财保240号
申请人: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尹小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雨,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宁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警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的债权18,524,272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18,524,27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的债权18,524,27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冯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海滔
书 记 员 朱**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