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205号
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第三人: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江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新中新华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星光时代17层17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
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中新华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