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22民初2769号 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寇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哈尔滨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宁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某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70元,减半收取计30,085元,由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