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执恢2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高某华,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8)鲁1428执恢200号执行的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蔡某萍名下,实为高某华之妻王某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院××楼××单元904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蔡某萍名下,实为高某华之妻王某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号院xx号楼x层x单元xxx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