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LAU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第三人: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2013)德中商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武城漳南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〇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