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

法定代表人:LAUBONKIENG,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中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241号、242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自行变卖、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期满七日前申请执行人需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张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