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执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陵县开发区)陵州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LAUBONKIENG,董事长。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中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4执79号。2020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波
审判员  包磊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伟伟
书记员张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