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LAUBONKING,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代偿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49054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四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

3、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前往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抵押权登记,且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前往德州市住房公积金陵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交纳记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6490548.6元,实际到位金额为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红旗

审判员  李彩平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张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