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83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弘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生,住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