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83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弘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生,住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