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8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武城镇尚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0471-6。
法定代表人:LAUBONKIENG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