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

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48号
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888257257277。
法定代表人:李煜珩,经理。
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牛佳俊。
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