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

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某某与松原市立尔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7734号
原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路9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传波,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郭勇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三百栋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微,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公司)诉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而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传波、宛宝全,被告立而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炜,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水利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配合撤销松房预宁字第201600092号房屋(丽水花园一期45幢113室商企,建筑面积846.93平方米)预告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立而亨公司将其开发的丽水花园一期45幢112、113、114号商企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10年3月末交付房屋并负责办理产权证照。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购楼款,被告立而亨公司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是未办理产权证照。2016年2月被告***到原告处称被告立而亨公司将113室出售给她。2016年2月被告***强行进入并占用45幢112、113室并使用至今。经查询,2018年1月8日,***在松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丽水花园45幢113号商企的预告登记。2018年8月原告诉致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立而亨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确认***与立而亨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与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驳回原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吉07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与立而亨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二被告应当撤销预告登记,因二被告不配合,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1月28日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载明:涉案房屋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丽水花园45幢113室(建筑面积846.94平方米),权利人为***,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松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9号。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而不动产的登记,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机关统一办理。可见,预告登记行为包含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