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松花江商场退休职工,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殿贵,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炜,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水利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晓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