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5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